标 题: | 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县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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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8702672/2022-09739 | 成文日期: | 2020-11-24 |
文 号: | 高发改〔2020〕123号 | 发布机构: | 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种类: | 通知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粮食购销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高县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收购基金)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有效地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高县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24日
高县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县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收购基金)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收购基金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由县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提高粮食企业收购能力的专项基金。通过设立收购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有效解决粮食企业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确保广大农户粮卖得出,卖得起价,达到助农增收目的。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资金来源:县政府出资。
第四条收购基金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原则上收购基金在承贷银行的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申请使用收购基金的对象原则上为高县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六条收购基金原则上用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特定的时期收购粮食提供融资担保,不得为其他用途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
第七条申请人单户单笔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由承贷银行及高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农担公司)给予授信,在授信额度和约定期限内随借随还。
第八条收购基金担保融资的收购品种以稻谷、红粮为主。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持有效期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五)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有明显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或进入诉讼程序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经论证预期难以改变现状的;
(五)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品行不端或者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企业授信后的负债超过企业净资产70%的。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县政府授权县农担公司负责收购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进行托管。县农担公司要做好收购基金的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日常管理运营工作,建立健全收购融资项目台账,并按季将收购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年担保费率按0.5%收取。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分担。项目风险责任按照承贷银行承担30%、收购基金承担70%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四条业务流程
(一)申报。由有收购资金需求的申请人自主向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申报,待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并签署建议后递交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
(二)初审。由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进行初审,对项目主体资格、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对初审准入的项目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
(三)审核。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对项目完成尽职调查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内部审查审批流程。县农担公司向承贷银行出具具体项目的意向担保函。
(四)签约放款。申请人与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完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签订,按要求缴纳担保费后,由县农担公司通知承贷银行放款。
(五)贷后管理。按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书面同意,申请人临时收购的粮食不得擅自对外抵押和质押。
(六)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后,经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催收后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按照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代偿审批流程后,由承贷银行在收购基金专户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70%进行代偿。
(七)追偿。在使用收购基金进行代偿后,县农担公司就代偿部分主动取得向借款人的追偿权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承贷银行有义务配合县农担公司行使追偿权。追偿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的资金转入收购基金专户。
(八)损失核销。经承贷银行和县农担公司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和必要程序后仍无法追偿回的款项,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第十五条当不良率达到10%或代偿金额超过收购基金总金额70%时,暂停办理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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