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条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9206 成文日期: 2024-11-20
文  号: 高府办发〔2024〕13号 发布机构: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茶产业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长江源国际茶贸城销售平台作用,推动全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现有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茶叶基地建设

(一)支持茶园标准化改建

支持符合国土规划土地性质的茶园标准化建设,按照茶叶规划布局、品种标准,对改建茶园集中连片栽种优质茶苗(天府红1号、天府5号、天府6号、乌牛早、龙井43、川小叶)按照0.20元/株(不超过采购价90%)进行补助。

(二)支持生态低碳茶园建设

支持重点产茶镇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建设生态低碳茶园的镇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由相应镇视情况对茶叶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助。支持重点产茶镇建立茶叶用药专柜并制定管理机制,销售茶叶类农资达到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个。根据虫情测报信息,县域内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年5月—9月对同一区域茶园开展3次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统防统治的,对实施面积≥200亩、≤1000亩的,给予80元/亩年补助;实施面积>1000 亩的超过部分给予60 元/亩•年补助;超过5000亩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30万元超过10000亩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超过50000亩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产茶镇包括:庆符、文江、罗场、来复、月江、蕉村、落润、嘉乐、可久、复兴10个镇。

(三)支持茶园机械化作业

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新购置的植保无人机、采茶机、修剪机、深耕开沟机械、除草机等茶园管理机械设备自安装使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购置价的30%、20%进行补助。在四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种类范围内的机械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享受本条款政策须扣除已享受补贴据实进行补差

二、加工能力提升

(四)支持茶叶标准化加工车间建设

支持县内茶叶加工能力提升,对县域内注册茶叶新型经营主体或家庭式作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新(扩)建标准化加工车间(建成投入使用)面积200m²—1000m²的,按照车间建设(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面积≥1000m²<2000m²的,按照车间建设投资总额的3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面积≥2000m²的,按照车间建设投资总额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

对租用县属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茶叶加工生产线的企业,投产后的前三年按4元—8元/㎡的租赁价给予扶持;三年期满后,若满足约定条款,可继续给予不超过三年扶持。

(五)支持茶叶加工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茶叶加工主体(经营茶叶生产、加工半年以上)使用清洁能源,对新增(含扩容)用电(专用变压器)、用天然气(工业用)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的补助5万元/户、扩容的补助3万元/户。

鼓励县域内注册的茶叶加工主体生产夏秋季大宗茶。在大宗茶生产期间,生产用电量≥5万度或生产用气量≥3万立方米,给予实际用电、用气支出费用5%的补助;对规模以上茶叶企业(含新升规)给予实际用电、用气支出费用10%电费、气费补助。

(六)支持加工设备、冷冻冷链设施提档升级

对县域内注册茶叶新型经营主体或家庭式作坊新购置的龙井扁茶加工(烘干)设备自安装使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购置价的30%、20%进行补助。其它茶叶加工(烘干)设备、包装设备、冷链物流车辆、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自安装使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总投资额的20%、16%进行补助。在四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种类范围内的机械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享受本条款政策须扣除已享受补贴据实进行补差

三、销售平台搭建

(七)支持茶商入驻茶贸城

支持茶叶经营主体入驻茶贸城。对入驻长江源国际茶贸城的茶叶经营主体,根据持续经营年限给予经营补助。补助标准:入驻第一年6000元/间,入驻第二年9600元/间,入驻第三年12000元/间。租赁满三年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统计的茶叶批发、零售企业续租的,给予12000元/间的补助,其他茶叶经营主体给予6000元/间的补助,续租补助不超过三年。

早茶经营期间(2月1日至清明,视市场行情可适当调整)。对持茶贸城管理卡且携带名优早茶(干茶)≥30斤进入茶贸城摆摊交易的茶叶经营主体(含临时摊点),遵守茶贸城摆摊时间规定,通过茶贸城入驻商户过秤交易,对当日交易金额≥5000元的主体,按照每天每户120元进行补助。

(八)支持新建茶叶专营店(柜)

鼓励县内企业在宜宾市主城区或市外专营高县品牌茶叶,对茶叶专店(面积≥50m²,持续经营1年以上)按照装修总投资的2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

(九)支持拓展销售渠道

鼓励外出产品展销,对统一组织到市外参加茶叶产品展销和品牌推介(每年不少于4次)的主体,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5万元、2万元。

鼓励茶叶电商销售,在县域境内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年茶叶网上销售额≥200万元、≤500万元的,超过200部分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销售额>500万元,超过部分按营业额的3%进行奖励。每户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经营主体培育

(十)支持主体升级培育

对新升级为茶叶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的主体,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1万元。

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级、省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县内茶叶企业产销分离和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茶叶加工企业,统筹省市县资金给予一次性企升规补助10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茶叶批发、零售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企升规补助5万元。

(十一)支持茶文旅融合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以高县茶文化为主题推进茶旅融合发展。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茶文化主题酒店、民宿、博物馆、科技馆、体验馆、非遗馆、茶文化展示中心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以茶文化为主题,且展馆面积80m2以上的镇(村)茶史馆,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以茶文化为主题开发文创产品,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文旅商品奖项的研发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补。

(十二)支持贷款贴费

茶叶市场主体新(改扩)建厂房、购置设备、经营性流动资金等新增贷款担保费在1%以内的,按实际融资贷款担保费的50%予以贴费支持贷款担保费超过1%(含1%)的,按1%的50%标准予以贴费支持。单个茶叶市场主体每年新增贷款担保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茶叶品牌创建

(十三)支持茶企品牌创建

对在县域内注册的茶叶企业,其注册的商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参加县级以上茶叶包装设计大赛,获得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GAP、HACCP、ISO等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对成功申报有机转换的产品,转换期每年每件奖励3万元;对转换期满成功获批为有机产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通过有机产品续展的产品,每年每件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获证主体每个产品一次性1万元奖励;绿色食品认证期满三年,对成功通过续展认证并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给予获证主体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有机茶园、绿色生态低碳茶园、欧标等认证的基地,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标识(牌)制作补助0.5万元。

(十四)支持茶叶企业自营出口

鼓励县域内注册的企业自营出口茶叶,对实现出口“零突破”且茶叶出口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按自营出口成交总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十五)支持人才科技创新

鼓励县内茶业从业者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手工制茶赛事活动,获得市级赛事活动前3名,县政府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赛事活动前3名,县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0.9万元、0.8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赛事活动前3名,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县内茶业从业者积极参加国家人力资源部的茶艺师、评茶员等职称评定工作,获得“技师”证书的每人每证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高县工匠、高县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0.2万元、0.1万元。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茶业小微企业或从事茶业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贷30万元和4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50%贴息。

鼓励茶叶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专家团队在茶树品种选育、 加工工艺及产品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对新登记的茶树良种,一次性奖励茶叶经营主体10万元/个。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原印发的《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的通知》(高府办发〔20234号)于本政策试行之日起作废,本政策印发之日前未完成申报的奖补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各申报主体在申报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过程中,被发现有不实操作的,取消本政策的申报及享受资格。已发布的中、省、市、县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和整合补齐的原则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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