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文件政策解读
解读机构: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5-01-0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形式: 文字
信息来源: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词: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依据

为了依法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2020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9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权限主体进行了修改202212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2023年、2024四川省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20233号),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县2022修订印发了《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有效期为2此期间,省市新制定了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非常有必要对《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拆迁安置政策,适当提高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降低。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政策的调整,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了《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和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征拆中心负责对全县各镇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与属地镇政府共同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各镇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相关职能职责文件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稳定信访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稳控等日常业务县发改住建、经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医保、公安、司法、信访、统计、审计、县委社会工作部、纪委监委、经开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

1.征收庆符镇、文江镇Ⅰ类区片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52000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详见附件1)。

2.征收本款第一项范围以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Ⅱ类区片综合地价50500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详见附件1)。

3.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按实清点补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府公布的1900元/亩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其地上零星林木、果木等附着物按照《高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5)进行补偿。(2)按单位土地面积折算补偿(一次性包干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照5900/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可以在按实清点补偿或按单位土地面积折算补偿(一次性包干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者。

4.对征收土地上成片标准化种植的花卉、苗圃、果木、林木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照《高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6),按种植面积进行补偿。

5.安置政策。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纳入安置范围

1)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2)因服刑户籍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正在服刑的人员;

3)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

4)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需要已依法确定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需对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迁的,按以下标准实施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按《高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进行补偿(详见附件3)。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高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详见附件4)。

3.农村村民住宅装修(装饰)按《高县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视其合法性经营状况和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面积,按《高县生产经营补助标准表》进行补助(详见附件8)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补助政策。县域内房屋补偿安置按不同区域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助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每户房屋被拆迁户只能在规定条件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奖励政策及标准。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三按时”的,征地部门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征地部门应当按照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平公正,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部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主要有省、市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五、《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建议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

六、施行日期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县域内已实施征收补偿尚未结束的具体征地拆迁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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